伦教木工机械商会集体商标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伦教木工机械行业的集群发展,打造伦教木工机械区域品牌,扩大伦教木工机械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,加强行业自律,提升行业的市场竞争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等相关文件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(以下简称“集体商标”)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,由伦教木工机械商会拥有使用权。
第三条 “集体商标”使用于伦教木工机械商会会员企业,通过评审获准使用的产品上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
第四条 由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伦教分局、顺德区伦教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及伦教木工机械商会共同组建“集体商标管理委员会”(简称“管委会”),指导、规范与管理集体商标的各项工作。办事处设在伦教木工机械商会秘书处。
第五条 “管委会”职责:
1、制定和修改《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评审实施细则》;
2、制订评审工作方案,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审专家;
3、负责集体商标的评审、复审的组织工作;
4、负责核准并发布准入的会员企业产品,颁发《集体商标认证》;
5、负责设计、统一安排制作与发放“集体商标标识”;
6、负责对集体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,并发布监管信息;
7、负责组织开展集体商标产品的宣传,提升企业和行业形象,扩大区域品牌的影响力;
8、负责加强与维护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,确保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、不挪用、不流失。
9、负责制订与执行集体商标使用的退出机制。
第三章 管理办法
第六条 集体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由“管委会”全面负责。
1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集体商标的产品进行抽查跟踪,确保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。
2、指导企业正确使用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,确保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、不挪用、不流失。对向他人转让、出售、馈赠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。
3、掌握集体商标使用情况,对使用不当企业提出整改要求,整改验收不合格给予取消使用商标的处理。
5、对违反本规则的企业,“管委会”取消其成员资格,收回其《集体商标认证》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,必要时将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。
6、未获准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,企业擅自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提请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处罚。
第四章 集体商标准入机制
第七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:
1、伦教木工机械商会会员企业;
2、通过评审审核,由“管委会”核准发布的企业产品;
3、同意并遵守本管理办法;
4、同意承担相关管理费用。
第五章 使用手续和方式
第八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手续:
1、参与并通过“管委会”组织的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评审;
2、领取“管委会”颁发的《集体商标认证》
3、向“管委会”申请制作该产品的集体商标标识;
4、同意承担并交纳相关管理费用。
第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方式:
1、集体商标的使用仅限于获准使用的产品及宣传方面;
2、集体商标LOGO可独立贴挂也可与企业商标同时贴挂产品上,以彰显产品品质;
3、用于企业宣传,可用在企业画册、企业影像、展会、网站等宣传平台上;
4、经“管委会”认可的其它方式。
第六章 使用管理
第十条 集体商标产品的质量管理
1、产品设计生产严格执行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及行业产品联盟标准,产品实现全检,保证产品均为合格的产品。
2、产品其它要求:
2.1设备外观整洁、美观、漆面无划伤划痕、无油污;
2.2产品铭牌清晰,详细标明产地、名称、品牌、型号、生产日期等内容;
2.3操作指引如操作规定及危险警示等规范标记在产品上;
2.4产品在销售时必须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(书)。
第十一条 专家抽查:“管委会”每年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抽查。抽查合格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;抽查不合格,则责令整改,在培训、整改、有效运行1个月后继续组织重新抽查,合格则继续使用,不合格则取消使用资格。
第十二条 集体商标自获准使用之日起使用期限为3年,使用单位应在商标使用截止期限前3个月向“管委会”重新提交续用申请,并按《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评审表》中的细则提交复审材料,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可以继续使用3年。
第七章 获准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三条 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在获准使用集体商标的产品上使用集体商标标识;
2、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;
3、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;
4、优先参加商会主办的技术培训、贸易洽谈、信息交流活动等;
5、享受商会的区域品牌推广宣传战略。
6、其他权利。
第十四条 应承担下列义务:
1、维护使用集体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声誉,保证产品质量稳定;
2、积极配合“管委会”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,支持质量检测、监督人员的工作;
3、设立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、使用,确保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、不挪用、不流失,不得向他人转让、出售、馈赠集体商标标识,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;
4、及时交纳管理费。
第八章 集体商标退出机制
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,集体商标使用者即被视为主动放弃该集体商标的使用权利:
1、中途退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;
2、自行声明放弃使用集体商标;
3、集体商标使用期截止后,使用者未提出延续申请。
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,“管委会”有权撤销集体商标使用者的集体商标使用资格:
1、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责任事故,受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;
2、被开除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;
3、在各级政府产品监督抽查中,产品检验为不合格,经政府部门责令整改仍不合格;
4、抽检达不到评审规则要求,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。
第十七条 撤销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的,1年后才能重新提出使用申请。
第九章 推广管理
第十八条 “管委会”负责组织开展集体商标产品的宣传工作
1、商会网站首页、各大展会、商会宣传材料、外挂广告等位置集体展现获准产品的信息,提升企业和行业形象,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;
2、与国内外家具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对接活动进行重点产品推荐。
3、在伦教木工机械区域品牌推广战略中引入宣传。
第十章 集体商标管理费用
第十九条 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的管理费,以使用期限3年为收费周期,每项认证产品每周期按1万元人民币标准收取,主要用于商标注册、续展事宜,印制集体商标标识,检测产品,受理集体商标投诉、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,以保障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产品(或服务项目)的声誉,维护伦教商会成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 获认证企业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出使用的,所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。
第十一章 附件
第二十一条《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评审细则》
第十二章 说明
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顺德区“伦教木工机械”集体商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
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木工机械商会